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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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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湘8601行初78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石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西菁、肖翔,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周付生、王亚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的副主任顾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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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称,2019年7月26日,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10名业主联名向被告提交《关于长沙市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经被告同意,2019年8月30日成立了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之后,筹备组讨论通过确立了“少数服从多数、全体过半数即可作出决议”的基本原则。按此原则,筹备组陆续公示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报名公告》、《小区管理规约》、《小区议事规则》、《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公告》等文件,并依法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前期工作。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2日,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首次业主大会顺利召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公证处对票箱的封箱、统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首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了九人为首届业委会委员,首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石云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清城、刘丹为副主任。2019年12月1日,原告将相关材料报送被告处备案,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被告的不履职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备案职责,为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办事处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涉案业主大会召开时,被告并未派人参加,更谈不上指导,该业主大会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系非法成立。未经被告备案,原告不能以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活动。2.原告需举证向被告提出过备案申请,被告至今未收到备案申请。3.因筹备组会议程序及通过的文件内容不合法、业主大会的召开不合法、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即使原告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也不应予以备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6日,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10名业主联名向被告提交《关于长沙市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2019年8月30日,金盆岭街道办事处天剑社区公示了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共7人。其中,被告工作人员、社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4名,被告工作人员任组长。2019年9月30日,筹备组召开了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福晟御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会制度及工作纪律》并同意更换开发商代表,其中决议原则载明,“筹备组会议由过半数成员提议或筹备组组长发起均可召集会议”,“在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全体过半数即可作出决议的集体民主决策原则”。2019年10月6日,筹备组召开了第三次会议,讨论《业主委员会选举人产生办法及报名公告》,因为对候选人条件如居住栋数、有无犯罪记录、有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有无拖欠物业费等方面存在分歧,此次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0月17日,金盆岭街道办事处天剑社区对筹备组更换的开发商代表进行了公示。2019年10月18日,筹备组召开第四次会议,讨论《业主委员会选举人产生办法及报名公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0月24日,四名业主代表发起了筹备组第五次会议,并通知街道、社区及开发商代表参会。2019年10月25日,第五次筹备组会议召开,参会人员为四名业主代表,四人通过了《业主委员会选举人产生办法及报名公告》、《选举日程安排》等文件,并于次日进行公示。2019年10月30日,被告及金盆岭街道天剑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通告》,告知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业主,2019年10月25日下午,在街道、社区、开发商代表均未参加的情况下,筹备组四名业主自行召开会议,会后将未经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人产生办法及报名公告》发布并张贴,上述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及《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相关规定,无法律效力。之后的筹备组会议,均由四名业主代表发起,并由该四人参会,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等文件。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2日,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2019年12月12日,在公证机关公证下,四名业主代表对业主大会投票情况进行了监票、计票、统票,最终统票结果为《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赞成票均达到“双过半”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有九人获得赞成票达到“双过半”要求。同日,四名业主代表以筹备组名义根据统票结果发布了《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2019年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宣布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石云、刘丹、董梦娟、王清城、邹艳、邹林原、李小明、朱雅欣、兰岚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推选石云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清城、刘丹为副主任。因以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被告申请备案被被告拒绝,石云、刘丹、董梦娟、王清城、邹艳、邹林原、李小明、朱雅欣八人以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备案职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福晟御园(钱隆首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永 人民陪审员周泽英 人民陪审员周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尹馨 书记员熊志新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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