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广安机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8民初815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张家港市广安机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广安机电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覃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思师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