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联系方式:010-66568168
注册时间:2000-08-22
公司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简介:
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李宏、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执异270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钟家村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宏、武汉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公司)股票透支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宏对本院恢复执行并向其发出(2019)鄂01执恢35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宏请求撤销(2019)鄂01执恢35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李宏所有的xx小区xx园裙楼门面x层x号、xx小区xx园x号楼x层x房、xx小区xx园x号x层x室、xx小区xx园x号楼x层x房、xx小区xx园x号楼x层x房、xx小区xx园x号楼x层x号、xx小区xx园x号楼x层x室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终结执行并非李宏缺乏履行能力,而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投资公司)放弃自身的权利,且本案执行时效已经届满达10余年。本案恢复执行的是(2005)武执字第35号执行案,该案已因2006年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终结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06年3月25日,执行时效应从2006年3月26日起算,银河投资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其在2008年3月25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早已届满。银河投资公司于2018年12月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限,不应再恢复执行。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因银河投资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已经届满,对其李宏及浩海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成为自然之债,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对李宏所有的案涉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便失去了基础,法院应依法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三、本案在执行时效届满后,法院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多次采取执行措施并在2010年强制扣划李宏的银行账户资金100余万元,存在严重错误,李宏曾多次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法院并作处理,严重侵害了李宏的合法权益。李宏基于压力主动偿还部分款项,但不代表李宏认可恢复执行,更不能证明银河投资公司的执行时效没有届满。 银河投资公司答辩认为,1、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是(2005)武执字第35号执行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是恢复该案的执行终结程序。本案并未终结执行,而是一直在执行过程中。2、2018年6月是在不具备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违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属于完全正确的执行措施。3、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在采取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偿还债务,应当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有权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4、本案的执行程序一直存续至今,执行从未终结,即使按照被执行人的说法,申请执行时效亦因被执行人主动偿还部分款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亦重新计算而执行程序一直在进行过程中。5、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审查期超过法定审查期,应直接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与李宏、浩海公司股票透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武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判决:1、李宏返还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欠款7087838.52元;2、双方在欠款书上确定的损失1112907.47元,由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自行承担333872.22元,李宏承担779035.25元;上述判决给付款项,李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3、浩海公司应对李宏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4、驳回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2013.72元,由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承担15604.12元,李宏承担36409.60元。 李宏、浩海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5)武执字第00035号。2006年1月10日,李宏与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浩海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由浩海公司偿还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500万元的债务;2、本协议签订之前二日,浩海公司先偿还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100万元现金;3、浩海公司将坐落在武汉市江岸区xx小区复式住宅共五套,建筑面积947.1平方米抵偿给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抵偿价格为叁百万元(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湖北中天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格为参考)。以上房屋浩海公司保证没有权属纠纷。4、房屋过户所有税费由浩海公司承担,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二十日内由浩海公司负责过户到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名下。5、浩海公司在2006年3月25日之前偿还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100万元。6、浩海公司在偿还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500万元债务后一星期内,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先期查封的xx郡和xx林语的房屋二套予以解封。7、若浩海公司、李宏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执行标的恢复到(2004)武民商初字第51号判决所判决的标的7903283.60元。8、如李宏、浩海公司全部偿还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500万元债务后,则本案全部执行完毕。9、本协议由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贰份。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2005)武执字第00035-2号民事裁定书,将浩海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xx小区住宅五套(建筑面积947.1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责任公司武汉钟家村营业部名下。2006年2月25日,本案以和解执行方式结案。 2007年4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撤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证券业务许可。2007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准许变更登记通知书表明,经申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银河投资公司。 银河投资公司认为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事项为:1、李宏、浩海公司偿还欠款6087838.52元、损失779035.25元,共计6866873.77元;2、诉讼费36409.6元;3、全部执行费用。恢复执行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08年9月25日、2009年11月4日。续封、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审批表显示,申请时间:2009年6月15日,申请内容:财产调查。财产调查、恢复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显示,收案时间:09年6月20日。 2008年10月16日,银河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2008年11月4日,本院立(2008)武执裁字第146号审查。2009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08)武执裁字第146号民事裁定,裁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权利人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变更为银河投资公司。 2011年11月23日,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显示,付款单位:李宏,收款项目:案款(执),数量:11-083,金额192576.95元。 2015年6月5日、11月3日,李宏分别向本院付款50万元和40万元。 2015年12月7日本院调查笔录显示,本院向李宏送达评估及拍卖申请书并告知如果有意见应该去立案庭立案,申请执行异议,李宏表示:“不同意,因为造成不能执行的原因对方也有责任,我们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贵院,我们至今已还款两百多万元,我们承诺以现金的方式逐步偿还。我将对执行的数额和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因为这个和解协议没有履行的责任在申请人,申请人在和解协议生效后没有配合我履行和解协议。” 李宏向本院提交情况反映(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反映本院恢复生效判决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和解协议是因银河公司钟家村营业部原因导致未能履行,责任不在本人及浩海公司,银河投资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法撤销恢复本案原判决执行,依法解除对本人相关房产的查封,停止对房产评估及拍卖。 2016年1月27日本院调查笔录显示,李宏陈述其2011年知道本案恢复执行,本院扣划其19万后,提出疑义,怎么这么多年才执行,其提疑义并不是不认账,还是认这个帐的,只是这些年的利息计算问题意见不同,对这个案子,其愿意还,只加一二十万的利息。 2018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05)武执字第0035-9号执行裁定,裁定: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小区xx园群楼门面x层x号(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房(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室(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房(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房(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号(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室(权证号:江xx)房屋所有权。 2018年12月22日,银河投资公司以李宏、浩海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04)武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19)鄂01执恢35号。2019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鄂01执恢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宏、浩海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本院(2004)武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中未履行的各项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鄂01执恢35号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对李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小区xx园群楼门面x层x号(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房(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室(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房(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房(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号(权证号:江xx)、x号楼x层x室(权证号:江xx)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谌玲 审判员吴利 审判员周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珊
判决日期
2020-12-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