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6执25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55904元,执行费为89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2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非去不可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徐自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牧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