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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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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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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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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傅青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6执36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傅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傅青松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傅青松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6699.41元及利息11597.34元(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至款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04元,执行费4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傅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傅青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傅青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青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傅青松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傅青松未依法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傅青松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傅青松适用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傅青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601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姚秋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玉勤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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