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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中山
联系方式:0735-2161269
注册时间:1996-10-22
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西路10-4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环境技术咨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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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田县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1128民初691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监理公司)与被告新田县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工业园投资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郴州监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啸、雷桥桂,被告新田工业园投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郴州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监理酬金333527元、违约赔偿金897673元、延期附加工作酬金778628元,共计20098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签约酬金2460600元,预算投资总造价18000万元,监理费率1.367%,以最终审计通过的结算金额×1.367%为准,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二年为施工监理期。2018年1月10日《新田县城市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二)施工单位申报表》载明:截止2018年1月12日完成产值约90236067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为90236067元×1.367%=1233527元,被告仅支付原告监理费90万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333527元;因被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成本和损失2131200元,减去被告应当支付的监理费1233527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897673元;原告从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1月23日共延期231天,按合同约定延期附加工作酬金等于231天×2460600元÷730天计778628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新田工业园投资公司辩称,1、按合同约定以最终审计通过的结算金额×1.367%为准,根据财政评审资料显示,本项目在原告监理期内的工程量为6402万元,原告应得监理费为87.5万元(6402万元×1.367%=87.5万元);2、被告减少投资行为是受中央政府总体规划所影响,并非被告过错导致,应属不可抗力,被告不存在违约,且原告所诉的成本和损失不真实并大部分系其自身过错造成;3、2019年8月28日被告明确告知原告除环城南路和云梯路保留监理人员外,其余人员撤走,在2019年6月7日,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到期后,原告只对被告未收尾的少量工程实施了监理。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7日,原告郴州监理公司与被告新田工业园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约18000万元,签约酬金2460600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约定,“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工程监理酬金按中标监理酬金/预算投资总造价计取,以最终审计通过的结算金额﹡1.367%为准;本项目监理合同工期为两年内完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二年整为施工监理期,超过二年的监理费和工资双方另行协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两年监理合同工期内,原告提供的《施工单位申报表》载明,截止2018年1月12日,累计完成产值约90236067元,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明细表》载明,审计通过的工程量结算金额为4859800元,结算送审的工程量为42194000元,已完成投资估算金额为16965900元,共计64019700元。2020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终止未完成工程量监理工作的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按合同约定未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进行监理,并不再延展监理合同。 另查明,1、合同约定的监理期满后,原告对被告后期的部分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期至2020年1月23日,共计231天;2、被告已支付原告监理酬金9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单位申报表》、《建设工程监理明细表》、《终止未完成工程量监理工作的通知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加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新田县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延期附加工作酬金252080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8元,由原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新田县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合议庭
审判长邝小勇 人民陪审员乐素英 人民陪审员蒋先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胡小梅 代理书记员杨麒正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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