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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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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成、王平等与李宇春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民初240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成、王平与被告李宇春、南宁广播电视台、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海成、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宇春向王海成、王平赔礼道歉;2.判令李宇春向王海成、王平支付赔偿金1万元,南宁广播电视台、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南宁广播电视台、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爆米花网http://baomihua.cn”上李宇春演唱的《康定情歌》相关视频。事实与理由:《康定情歌》是王洛宾在1938年或者1939年在甘南地区从一位来自四川康定的马帮汉子口中记录、整理后命名的,王洛宾登台首唱。王海成、王平在全国提起多个诉讼,各地法院都确认了王洛宾是《康定情歌》的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王海成、王平发现,在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有一个由南宁广播电视台录制播放的节目视频。该视频中,李宇春演唱的歌曲《康定情歌》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的《康定情歌》(又名《跑马溜溜的山上》)的词曲相同,但未署名词曲作者为“王洛宾”。李宇春、南宁广播电视台、杭州爆米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洛宾的署名权、侵犯了王海成及王平的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李宇春未经许可演唱《康定情歌》,还侵犯了王海成、王平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海成、王平的起诉证据为:1.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康定情歌(跑马溜溜的山上),作者王洛宾、创作完成日期为1938年1月1日,著作权人为王海成、王平,首次发表日期为1938年1月1日,登记日期2019年7月24日。2.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的《康定情歌》词曲,其上载明康定民歌、王洛宾改编。3.网站视频截图一张,载明视频截图左上角为南宁都市生活的图文字样,下方有康定情歌、演唱李宇春字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26日向王海成、王平送达举证通知书,王海成、王平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向王海成、王平送达到庭调查传票,王海成、王平未在本院指定的8月27日到庭的时间内到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海成、王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于振华 人民陪审员黄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巳铃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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