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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庆
联系方式:0571-86827780
注册时间:2007-03-22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20-1号(杭州市上城区高银假日酒店)220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公路基础建设工程施工,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研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家具,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板材,木制品,五金工具,计算机软件,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煤炭(无储存),建筑材料,橡胶材料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润滑油,塑化材料及制品,机电设备(除小轿车)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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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执5590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610元、执行费3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余额,冻结有效期至2021年8月17日止。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2020)沪0114执55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郏志强 审判员钱斌 审判员毛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健 书记员沈晓斌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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