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瑞宝矿业(山东)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11破申3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以“被申请人瑞宝矿业(山东)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表明其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瑞宝矿业(山东)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瑞宝矿业(山东)有限公司,并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查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以(2017)京0105民初3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宝矿业(山东)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货款19308636.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该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瑞宝矿业(山东)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现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
判决结果
对申请人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戴朝辉
审判员神维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田珍芳
书记员夏萍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