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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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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洪海、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辽行申882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窦洪海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前甸镇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行终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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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窦洪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16)01号行政处理决定载明申请人承包菜田地0.28亩,但2019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却没有对申请人承包的菜田地予以记载。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为0.28亩菜田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申请人却作出(2019)13号答复意见,认为2001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对菜田地重新发包,与(2016)0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记载相互矛盾。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窦洪海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少方 审判员李蕊 审判员闫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雪晴 书记员栾晶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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