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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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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闽07行终14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文华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行初6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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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马文华上诉称,请求撤销(2020)闽0702行初61号行政裁定书,并指令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诉争的房屋是从1986年起其与陈克球等人筹办“福建省顺昌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陈克球用该诉争房屋作为办公使用,与马文华、鄢行迟、何天城达成宿舍合资条件;从1995年春节起上诉人在诉争房屋居住以及办公作为“溃疡灵”标本保管室持续至今。2002年8月23日马文华一家落户在此。在法律上是有与之利害关系的公民,享有知情权与优先权。陈克球与吴金鑫、黄美娇、顺昌县人民政府恶意串通,先于2002年6月12日颁发给吴金鑫、黄美娇的顺房权证双溪字第0××1号《房屋所有权证》,现请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万卫平 审判员刘松青 审判员郑宗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玲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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