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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联系方式:17782366977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A座133号附5-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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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英辉与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胡芝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891民初670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揭英辉与被告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英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环公司、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揭英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五环公司向原告归还房租租金617236.67及逾期利息413548.56元(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商铺出租违约金50万元,合计1530785.23元;2.被告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07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富侨保健公司签订《商铺出租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将座落于湛江市****************北侧商铺出租给被告富侨保健公司作为湛江开发区富侨保健休闲中心的经营场所,面积1593平方米,租期拾年,从200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其中,第一年租金为23元/平方米,第二年租金为25元/平方米,第三年租金为28元/平方米,第四年租金为30元/平方米,第五年租金为35元/平方米。2013年7月22日,被告五环公司与原告签订《商铺出租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由被告五环公司承担上述2007年2月8日签订《商铺出租合同》中被告富侨保健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所有权责和义务,同时还约定被告五环公司增加承租原告将座落于湛江市****************南侧商铺,面积655平方米,新增商铺面积租期为2013年7月25日至2027年2月7日,新增商铺租金从2013年9月1日起计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45元/平方米。另外,双方还约定,2007年2月8日签订《商铺出租合同》在租期届满后续期壹拾年,即从2017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2016年5月20日,被告五环公司与原告签订《商铺租金确认、通知书》,该《商铺租金确认、确认通知书》明确于2015年1月双方同意《商铺出租补充协议书》中增加出租的商铺,即座落于湛江市****************南侧商铺,面积655平方米于2015年2月1日提前退租,租房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同时,该《商铺租金确认、确认通知书》表明:截至到2016年4月30日,被告五环公司拖欠原告549060元,同时被告五环公司承诺于2016年5月8日前付清上述租金,否则被告五环公司应承担租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原告为追收租金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用。另外,湛江开发区富侨保健休闲中心也收了该确认通知书2016年8月25日,被告五环公司向原告发《函》,表明湛江开发区富保健休闲中心经营困难,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停止湛江开发区富侨保健休闲中心的营业,截至到2016年8月31日,被告五环公司拖欠原告租金660570元,房屋租赁税(2016年1月-8月)合计6666.67元,共计667236.67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五环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5万元租金。2017年2月20日,被告五环公司再次向原告确认尚欠原告617236.67元,并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且同意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在2017年10月31日前利从本清,如2017年10月31日未能偿还本息,则按本、息欠款总额按月息2%计收利息直至付清时止。如被告五环公司未能按承诺(确认)书第1项、第2项等内容向原告支付租金和利息的,被告五环公司承诺按原《商铺出租合同》向原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加收滞纳金(0.5%/天),同时原告有权随时提起诉讼维权,并由被告五环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自愿为被告五环公司欠原告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此后,被告五环公司、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也没有偿还欠款本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与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五环公司、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2月8日,原告揭英辉(甲方)与被告富侨保健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商铺出租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于湛江市****************北侧,套内面积1593平方米(计租面积)。第二条约定:租期拾年,从2007年02月08日至2017年02月07日止。第三条约定: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1、第一年每月租金为23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租金为25元/平方米,第三年每月租金为28元/平方米,第四年每月租金为30元/平方米,从第五年起每月租金为35元/平方米直至本合同租期结束,另乙方每年一次性交付甲方壹万元(10000元)为租赁税费。2、本合同开始执行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第一季度的房屋租金。以后乙方按季于每季度季初5日前预缴当季租金。租赁税费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与房屋租金同时缴交。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租金。3、本合同一经签定后,乙方即应交纳30000元(叁万元正)作为租房定金,本合同开始执行后,该定金转为租房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双方交接完毕后,甲方全额免息退回乙方保证金。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1、本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另应赔偿损失。2、如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金的0.5%/天。如拖欠租金超过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讨违约金并不退还乙方保证金。3、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另向乙方追讨赔偿。《商铺出租合同》签订后,被告富侨保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租房定金3万元,原告将商铺交付给被告富侨保健公司经营使用。 2013年7月22日,原告揭英辉(出租方)与被告五环公司(承租方)签订一份《商铺出租补充协议书》,约定:在订立2007年2月8日签订的原《商铺出租合同》的基础上,再订立本《商铺出租补充协议书》,本补充协议书作为原《商铺出租合同》的补充完善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点约定:增加出租上商铺面积。增加商铺座落于湛江市****************南侧,原鸿基药业办公室,建筑面积655平方米(计租面积)。新增商铺面积租期2013年7月25日至2027年2月7日。新增商铺除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外,其他条款与原《商铺租赁合同》一致。第二点约定:原《商铺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续期十年,续期时间为2017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第三点约定:本协议新增商铺部分免租期是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8月31日。租金从2013年9月1日起计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45元/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2月7日,湛江市****************商铺整层计租,计租面积为2248平方米,租金:2017年度每月租金为50元/平方米、2018年度每月租金为52元/平方米、2019年度每月租金为54元平方米、2020年度每月租金为56元/平方米、2021年度每月租金为58元/平方米、2022年度每月租金为60元/平方米,自2023年度起至本协议租期结束,每年租金递增视当时租赁市场行情双方另行协商是否按每月租金经上年度增加2元/平方米,但保证租赁期内每月租金最高不超过65元/平方米。第四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起,新增商铺(面积:655平方米)按实际缴纳租赁税费及管理费金额,乙方承担50%的租赁税费及管理费,于每年第二季度与房屋租金同时向甲方缴交。原租赁商铺(面积:1593平方米)合同期满后租赁税费及管理费遵照此条执行。第五点约定:加收10000元(壹万元整)作为租房保证金。第六点约定:原2007年2月8日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的承租方是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现承租方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承担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责和义务。被告五环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交纳了租房保证金1万元。 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富侨保健公司签订《商铺租金确认、通知书》,约定:2015年1月,双方同意《商铺出租补充协议书》中增加的出租商铺面积655平方米,于2015年2月1日提前退租,租房保证金1万元不予退回。截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富侨保健公司共欠租金549060元,承诺于2016年5月8日前结清。如承租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付清上述租金,出租方将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承租方的所有的违约责任。承租方除应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租方(揭英辉)为实现追收租金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2016年5月20日,被告富侨保健公司再次作出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全部结清。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五环公司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其店因经营困难将于2016年8月31日停止营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拖欠原告的房租,确认尚欠原告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共14个月的房租660570元(55755元/月×14个月-已付120000元)以及2016年1月-8月房屋租赁税6666.67元。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五环公司作为承诺(确认)人、被告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承诺(确认)、担保书》,承诺(确认):1、被告五环公司确认欠原告合计617236.67元,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2、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利息,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利从本清。如2017年10月31日未能本息全清,则按本、息欠款总额按月息2%计收利息,直至付清时止;3、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可移动物品撤离(含垃圾),交还房屋;4、同意原告已收取的租房保证金4万元不用退还;5、确认湛江开发区富侨保健休闲中心的注销不影响上述欠款的清偿;6、如该司未能按本承诺(确认)书第1项、第2项等内容向原告支付租金与利息的,承诺按原《商铺出租合同》向原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及加收滞纳金(0.5%/天),同时原告有权随时提起诉讼维权,并由该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7、被告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胡芝容自愿为被告五环公司欠原告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2017年2月28日,被告五环公司将涉案商铺交还给原告。 另查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18号颐和花园E栋的权属人为原告揭英辉。被告五环公司、富侨控股公司、富侨保健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胡芝容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揭英辉偿还支付租金617236.67元及相应利息(以617236.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按月息1.5%计算;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胡芝容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胡芝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环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揭英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8577.07元,由原告揭英辉负担5944.66元,由被告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胡芝容共同负担126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红丽 人民陪审员沈婷婷 人民陪审员丁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培勇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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