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云、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11民初6701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云与被告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学云诉称,原告自2019年8月1日接受被告安排在山东交通技师学院负责看守学生公寓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工资,约定工资每月1250元,但自2020年4月起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元,剩余工资拖欠。原告自2020年9月4日被辞退后,拖欠工资迟迟不予结算,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300元。
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菁菁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