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12民初2263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3日网上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7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被告是域名为gradgroup.com的网站的主板单位,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A0832国家游泳馆水立方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本案被告是侵权行为地与被告所在地均为德州市德城区,应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雅楠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