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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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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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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1005民初164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被告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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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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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按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魏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贾媛媛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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