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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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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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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1005民初164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被申请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黑1005民初164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如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其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不得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偿还债务296909.93元,如要求偿还,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者价款。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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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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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同等价值资产的查封,其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偿还债务296909.93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国志名下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贾媛媛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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