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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城清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边洪新
联系方式:18560991619
注册时间:2007-01-25
公司地址:临淄区齐城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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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城清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305执异187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李虎与许红风、尹汝生、淄博安耐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齐城清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城清泉公司)就申请参与分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齐城清泉公司称,齐城清泉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红风(2019)鲁0305执1703号一案中,因未发现许红风任何财产已被终止执行。许红风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龙泰苑43号楼2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执恢728号案件查封并拍卖,该房产系许红风的唯一财产。异议人齐城清泉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未予支持。故齐城清泉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认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不准异议人参与分配(2019)鲁0305执恢728号案中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并对异议人参与分配的申请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清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许红风、边洪新、许燕、梁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鲁030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归还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21960.59元(至2018年1月21日)及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与第一项同时付清;三、淄博清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许红风、边洪新、许燕、梁永庆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淄博清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许红风、边洪新、许燕、梁永庆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追偿。该判决生效后,齐城清泉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后齐城清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许红风、许燕、梁永庆进行追偿,本院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鲁0305执1703号。后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李虎与许红风、尹汝生、淄博安耐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鲁0305民初316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许红风名下淄博市张店区龙泰苑43号楼2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鲁03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许红风归还李虎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以4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尹汝生、淄博安耐吉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本金475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红风追偿。尹汝生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鲁03民终58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许红风、尹汝生、淄博安耐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李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对许红风名下淄博市张店区龙泰苑43号楼2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已流拍。齐城清泉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对此未予支持。 另查明,齐城清泉公司提交一份证明上记载:许红风承诺张店区龙泰苑43号楼2单元7层西户的房产为许红风本人唯一的财产,再无其他任何财产,并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淄博清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新强 人民陪审员秦超 人民陪审员翟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艳雪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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