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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12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
联系方式:0512-58682683
注册时间:1985-04-05
公司地址: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简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配电箱制造、加工,下设餐饮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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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靖江市振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靖江市振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民辖终1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振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靖公司)、原审被告刘兵、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317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兴安苏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均在苏州市姑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李志霞 审判员李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于海涛 书记员卞婷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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