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靖江市振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靖江市振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2民辖终1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振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靖公司)、原审被告刘兵、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317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兴安苏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均在苏州市姑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高云
审判员李志霞
审判员李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于海涛
书记员卞婷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