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81财保4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恒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恒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方江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慧娟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