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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正春
联系方式:0551-82333192
注册时间:2011-04-25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1号北二楼203室、204室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项目: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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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圣平与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81民初516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圣平诉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圣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松,被告经开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慧、方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圣平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湖公司给付差欠工程余款186223.08元;2、判令被告经开区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起,原告挂靠被告龙湖公司实际施工巢湖市胡岗小学英烈广场及值班室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9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并扣除有争议的费用后,总价为696223.08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付款510000元,余款186223.08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龙湖公司未答辩。 被告经开区建设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就案涉工程未签订任何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也无证据证明我公司差欠工程款;3、我公司对于原告起诉内容无法核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龙湖公司与经开区建设公司签订《合巢经开区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经开区建设公司将胡岗小学英烈广场及值班室工程发包给龙湖公司承建,合同对于工期、价款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发包人处加盖经开区建设公司印章,原告何圣平作为承包人的委托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龙湖公司印章。案涉工程施工结束,2016年9月2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经开区建设公司委托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696223.08元。被告经开区建设公司认可已向龙湖公司支付510000元工程款。被告龙湖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认可案涉工程由原告何圣平实际承包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合巢经开区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材料、审核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圣平工程款186223.08元。 二、被告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工程款186223.08元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夏天烁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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