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蓝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11748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公司)与被告浙江蓝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光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蓝舟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蓝舟公司(含蓝舟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蓝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佳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