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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柏小清
联系方式:028-85580795
注册时间:2004-04-02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沿街12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游乐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酒店餐饮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设计咨询;土地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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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丰潮表工科技有限公司、刘基贵、新都区新繁镇新奥发木制品厂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执复188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成都丰潮表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堂县法院)审理查明,刘基贵、新都区新繁镇新奥发木制品厂、成都市金牛区好运涂料厂、张从刚、刘建中、匡长成、成都市市政开发总公司、秦雪、成都温江腾升环保建材厂、四川双成科技有限公司、曾勇、尚雪宁、成都雅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艺装饰公司)、成都市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艺装饰公司)、四川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亚建筑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五凤镇分公司(以下简称文旅五凤分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文旅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十二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了上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文艺装饰公司、光亚建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文旅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及标的共计1040余万元),刘基贵等十二人相继申请执行。本院对十二案合并执行后,作出(2016)川0121执974号、(2017)川0121执58、59、60、61、62、64、65、67、68、69、7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文旅五凤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46791.36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作出(2016)川0121执974号执行裁定书后,文旅开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生效判决,文旅开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合同约定条件尚未成就且合同尚未结算时,文旅开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不承担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川01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文旅开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文旅开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了文旅开发公司、文旅五凤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本院一审裁定。 成都丰潮表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潮科技公司)与文艺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羊法院作出(2013)青羊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文艺装饰公司应于2014年1月30日前、4月30日前、6月30日前给付丰潮科技公司工程款77593元及利息11847元、58194元、58194元等,因文艺装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丰潮科技公司向青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羊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青羊执字第56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文艺装饰公司在文旅五凤分公司的的收入22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成都丰潮表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执异4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锐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云川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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