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峰与郑树洪、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781民初3159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云峰与被告郑树洪、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红明,被告郑树洪与广东建恒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勇,以及被告广东建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树洪向黄云峰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5327元及利息7044元(以28532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3日);2.判令广东建恒公司对郑树洪拖欠黄云峰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29237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黄云峰与郑树洪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分别约定由黄云峰实施台山市北陡镇导技队后山塘坝除险加固工程与台山市北陡镇电站后山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及附属工程,由黄云峰包工包料施工,工期由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完工,工程造价为655327元。上述工程由郑树洪从广东建恒公司处分包,黄云峰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完工交付后,黄云峰已分四次收到上述工程款370000元,尚有285327元未及时收到。郑树洪遂于2019年10月4日向黄云峰出具《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确认尚欠工程款285327元,承诺在2019年11月22日前付清,但郑树洪至今均未支付余下工程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广东建恒公司应对郑树洪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郑树洪辩称,确认工程款285327元未付,但黄云峰所施工的工程并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并且该工程质量一直处于漏水和道路破损的状况,因此郑树洪暂不具备支付该工程款的条件。
被告广东建恒公司辩称,1.黄云峰无权向广东建恒公司主张工程款。广东建恒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用于郑树洪挂靠广东建恒公司资质,完善工程资料使用,广东建恒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未实际履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清楚郑树洪将工程转包给黄云峰的情况。广东建恒公司与郑树洪之间为挂靠关系,不属于违法分包,广东建恒公司与黄云峰之间无合同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此,黄云峰无权向广东建恒公司主张工程款。2.广东建恒公司无支付工程款义务。郑树洪将工程转包给黄云峰,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虽然无效,但是应作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参考,且郑树洪在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已经签字,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无争议,理应由郑树洪支付工程款,广东建恒公司无支付义务。3.黄云峰并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因此广东建恒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该承担款项连带责任。4.黄云峰与郑树洪之间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对于工程款和支付时间的约定属于郑树洪和黄云峰双方的法律行为,并不能及于广东建恒公司,因此广东建恒公司对该项约定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黄云峰对广东建恒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云峰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拟证明涉案工程名称、工期与工程款总额,郑树洪确认欠黄云峰工程款285327元未付;2.《合同协议书》、《工程预算表》,拟证明黄云峰与郑树洪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黄云峰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上述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上的工程和工程量;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黄云峰收到上述工程结算款370000元;4.《收款收据》,拟证明黄云峰向广东建恒公司出具收到工程款的收款收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合同协议书》、《工程预算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黄云峰未能提供《收款收据》的原件予以核实,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日,郑树洪与黄云峰签订两份《合同协议书》,约定郑树洪将位于台山市北陡镇导技队后山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和台山市北陡镇电站后山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分别以316408元和263449元工程造价转包给黄云峰,工期分别为40天和75天。2019年10月4日,郑树洪与黄云峰签订《工程结算清单确认书》,确认上述工程由2017年6月2日开工至2018年1月15日完工;导技队后山塘坝除险加固工程价款为316408元、电站后山塘坝除险加固工程价款为263449元、进库路附属工程价款为73270元、山塘排水沟附属工程为2200元,合计655327元;预付工程款分四次转入共370000元,实欠未付工程款285327元,余下工程款确定付清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前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树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云峰支付工程款285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532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5.57元、财产保全费1981.86元,合计7667.43元(已由原告黄云峰预交),由被告郑树洪负担。原告黄云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7667.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郑树洪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766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一飞
人民陪审员刘国衡
人民陪审员谢悦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邱星新
书记员陈翠珍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