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冬与被告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6民初6075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冬与被告江苏省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中旅旅行社)、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冬诉称,原告于2019年12月在被告处报名参加“泰国七日游”,并在当天支付了3000元定金,又于2020年1月11日交付了剩余尾款7500元,后由于疫情影响,本次出境游被取消,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旅游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旅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0500元;赔偿原告因延期返还费用的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旅旅行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邹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娴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