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与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0102执296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01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79319.43元,执行费4090元。本案已执行回0元,未执行回案款279319.4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因本案系集团案件,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在2020新0102执2912号案件中查封,本案中不再轮后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分别向第三人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送达了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于2020年12月15日向我院递交了第三人到期债权异议申请书,该社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未与它结算货物款项,该社也未与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结算货款,故无法履行到期债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我院递交了第三人到期债权异议申请书,其认为该到期债权未经对账结算且未经法院判决,故无法履行该到期债权。上述二单位的到期债权无法执行;
五、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新疆奥敢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自2019年起一直未营业。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娄俊伟
审判员阿不都维力
审判员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菲罗热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