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206执547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6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1089.73元,案件受理费163.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森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弛
审判员杨占录
审判员姜圣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宿茂国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