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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8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8616386
注册时间:1997-11-11
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和信息技术、工程建设技术、质检技术的服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招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租赁和商务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其他电力、热力、燃气、水利、港口、码头、隧道、桥梁、公路、市政、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工程的承包、管理、咨询、监理;建筑工程施工(凭建筑资质证书经营);工程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乏燃料中间储存、乏燃料后处理工程的承揽和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及对外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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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安华机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503民初431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河安华机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与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益达公司)、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华公司、被告腾益达公司、中能公司、中广核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至今工程款451690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我方6000元的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10月1日暂计为102000元);2.判令被告中能公司、中广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履行支付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安华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中能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广核公司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腾益达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分包人。被告腾益达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具体承建工程如下:2019年3月8日,安华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10kV大天井支线16号杆至18号杆线路迁改及城子山村公用台变401干线#2支线线路迁改工程,工程总价为246500元,该笔工程款原告己出具发票并提交被告腾益达公司,该笔工程款项己支付。2019年4月21日,因风机运输道路障碍改造增加工程量,双方补签工程量现场计量确认表-D08测风塔拆除项目,项目金额11950元,该笔工程款至今未支付。2019年4月25日,因风机运输道路障碍工程量再次增加,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补签合同并补签工程量现场计量确认表,合同金额439740元,该笔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项目均已竣工验收,但被告腾益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51690元,经多次追偿无果,导致原告无法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损害了原告及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中能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广核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腾益达公司辩称:原告方和我公司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第一项工程:2019年3月8日,双方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总价246500元,该合同价款双方已经结算付清。第二项工程: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是11950元,工程范围是拆除D08号测风塔,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与我公司人员现场口头协商,我公司承认确有其事,原告已施工完成,但是原告方未提供完工签证资料及结算申请,该款尚未支付。第三项工程:老寨风电项目设备运输道路两侧电力障碍物清理迁移和改造工程,2020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总价439740元,现场工程已经完工,原告未提交该项完工验收合格资料,未提交结算申请,所以该笔工程款未支付。原告主张工程款金额正确,利息有异议,因为原告未提交相关资料、结算申请、完工合格资料导致工程款未支付。根据总包单位竣工结算要求,每家公司必须提交工程完工后的验收签证资料,所以腾益达公司要求安华公司尽快提交D08测风塔结算资料及第三项工程完工合格资料、结算申请、电网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 被告中能公司辩称:我方与中广核签订了EPC总包合同,原告与腾益达公司签的合同与我方没有关系,我方不是适格被告。 被告中广核公司辩称:1.工程公司非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亦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2.工程公司不拖欠腾益达公司工程款,并且腾益达公司承建的一标段施工项目尚未结算,原告要求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履行支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8月,工程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署《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腾益达公司负责完成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第一标段)的施工任务;合同中标价为26679202.48元,工作范围及内容为风电厂内运输道路、排水沟、过路涵洞施工、工程相关的检测等;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维护保留金;工程公司按月扣减腾益达月进度款的10%作为暂缓支付金额,该金额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现工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腾益达公司工程款19406551.11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目前,工程公司与腾益达公司尚未进行工程项目最终结算。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送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自然人独资公司。2016年4月,发包方即被告中能公司因建设蒙自老寨250MW风电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广核公司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建,其中,中广核公司为EPC总承包联合体的牵头方;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场内外道路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调试、送出和集电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及其他辅助系统的施工建设;初始合同价格为19.375亿元。2018年5月29日,经开标并评审,被告腾益达公司为该风电项目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中标人,中广核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订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中广核公司将其承建项目的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分包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腾益达公司承建,双方约定了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材料明细单价等,中标合同价格为26679202.48元。2019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腾益达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246500元,该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合同价款已结算付清。之后,被告腾益达公司又将风电项目中D08号测风塔的拆除交由原告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的合同单价为11950元,该测风塔原告已拆除,但该工程款被告腾益达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腾益达公司又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TYD-LZ-20200111),该合同约定:1.工程范围为C02机位220V线路抢修入地敷设、X107县道路灯杆、广告牌拆除及恢复、城子山民用线路抢修入地敷设等八项;2.合同价款为439740元,包含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各项施工手续费及3%的增值税费;3.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符合云南电网要求,安华公司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腾益达公司收到老寨风电项目总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支付合同总价95%;至质保期1年满,无工程缺陷修复事项,一次付清5%质保款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所涉及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完工,虽然未进行工程量签证及验收,但发包方即被告中能公司已将该工程成果投入使用。至今,该工程价款439740元,腾益达公司认可但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蒙自老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中广核公司已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向腾益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9406551.11元,剩余工程款腾益达公司与中广核公司正在进行结算。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红河安华机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9703元及利息(以429703元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红河安华机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原告红河安华机电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46元,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宝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松羿韩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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