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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8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8616386
注册时间:1997-11-11
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和信息技术、工程建设技术、质检技术的服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招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租赁和商务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其他电力、热力、燃气、水利、港口、码头、隧道、桥梁、公路、市政、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工程的承包、管理、咨询、监理;建筑工程施工(凭建筑资质证书经营);工程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乏燃料中间储存、乏燃料后处理工程的承揽和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及对外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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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王均与周祥、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503民初1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王均与被告周祥、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王均、被告云南程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屹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祥、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叶王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被告周祥按月2%利率支付从2019年9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中能公司将蒙自老寨250MW风电场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中广核公司承建,中广核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程屹公司,程屹公司将其中电站基础土方开挖事项包给被告周祥,被告周祥又将该基础土方开挖项目转包给了原告。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周祥签订了《土方开挖合同》,开挖总量定为4万立方,并对开挖土方结算单价、油料供给、施工签证签署、停工损失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合同补偿协议》,又对开挖的土方单价重新约定为不论距离均为12元/立方;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时以实际工作量计价一次性支付;开挖完毕,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结算并在三十日内结清;超期按欠款数额的2%月利息支付。2019年7月,土方工程完工,原告与被告周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39662元,停工损失12500元,合计754362元。但被告周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后经中广核公司、程屹公司等协调,程屹公司在2019年9月5日前给付了原告465459元。被告周祥还欠原告工程款288903元,扣除其已承担的油款51476元,现实际欠原告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中能公司、程屹公司、中广核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周祥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周祥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利息。 被告程屹公司辩称:原告与程屹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是被告周祥转包给原告施工的;程屹公司已经代周祥支付了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工程款已付清;利息没有约定,不予认可,应由周祥个人承担;程屹公司已经结清周祥工程款。 被告中广核公司辩称:中广核公司与原告没有法律合同关系,公司已按与程屹公司相关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周祥、中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能公司因建设蒙自老寨250MW风电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广核公司承建。2017年12月,被告中广核公司与程屹公司签订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基础及平台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中广核公司将其承建项目的基础及平台工程(第一标段)发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程屹公司承建,其中,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为:风机平台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与回填,风机及箱变基础土石方开挖、回填、钢筋混泥土施工,基础环、防雷接地网、电气埋管及排水管安装等,中标合同价格为53262403.37元,同时,双方对工程进度、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作了约定。2018年6月30日,程屹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田云平以其个人身份与周祥、刘家华签订了《土石方开挖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协议》,将工程范围内的风机基础、平台、箱变基础土石方开挖回填、余土外运等工作承包给被告周祥、刘家华施工,并对工程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等作了约定。2019年4月24日,以被告周祥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土方开挖合同》,甲方将该项目工程中风力发电站基础土方开挖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对开挖总方量、单价及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蒙自鸣鹫及老寨区域风力电站基础土方开挖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土方量结算单价为12元每立方(三公里以内),开挖完毕,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结算出所有工作量并结出欠款数据,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清支付款;超期按欠款额2%每月支付利息。2019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周祥及程屹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田云平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定总工程款为739662元。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周祥、程屹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田云平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周祥转包给叶王均施工的C17、C18、D24、E02、风机基础平台基坑开挖运,于2019年8月4日结算,金额为739662元,另叶王均跟田云平做计时工14700元,合计754362元,现已支付550562元,欠203800元,于2019年9月27日支付1038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付清。至2020年1月2日,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工程款100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法律释明,程屹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代被告周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叶王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宝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松羿韩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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