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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8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8616386
注册时间:1997-11-11
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和信息技术、工程建设技术、质检技术的服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招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租赁和商务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其他电力、热力、燃气、水利、港口、码头、隧道、桥梁、公路、市政、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工程的承包、管理、咨询、监理;建筑工程施工(凭建筑资质证书经营);工程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乏燃料中间储存、乏燃料后处理工程的承揽和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及对外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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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宸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503民初3561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与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益达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宸昊公司、被告腾益达公司、中广核公司、中能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宸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益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891元;2.判令被告腾益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0704元(435891*0.0475);以上合计456595元;3.判令被告中广核公司、中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履行支付义务;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宸昊公司与被告腾益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迁改老寨风电场风机设备运输道路两侧电力线路、光缆传输线路,合同金额854000元。2018年6月21日,原告宸昊公司与被告腾益达公司签订“云南省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部分电力线路迁改的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合同金额:216411元。2020年1月,原告宸昊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云南省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部分电力线路迁改的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由原告进行高速公路禁行标牌拆除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金额:486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除了支付683200元,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现还欠付工程款为人民币435891元。本案原告宸昊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蒙自中能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广核公司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腾益达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分包人;被告腾益达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后,现已经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原告已出具发票并提交给腾益达公司,但至今未收到所欠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蒙自中能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广核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腾益达公司辩称:2020年7月30日,我公司已将工程款结算资料报送中广核公司,该公司尚欠工程款1411.92万元,其中206.26万元为电力电缆工程款,仅支付了188.1723万元。中广核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以便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该支付。 被告中广核公司辩称:1.中广核工程公司非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亦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对腾益达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2.中广核工程公司不拖欠腾益达公司工程款,原告宸昊公司要求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履行支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8月,工程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署《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腾益达公司负责完成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第一标段)的施工任务,合同中标价为26679202.48元,结算时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或经工程公司、腾益达公司、蒙自中能公司三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按照全费用综合单价予以结算;合同还约定,腾益达应在每月底按已完成永久性工程的工程量向工程公司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工程公司审核完成并扣除进度款的3%(工程维护保留金)和10%(暂缓支付金额)后,将该期进度款支付给腾益达;支付办法为:质量验收满两年且无保修质量问题或出现保修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并经工程公司确认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维护保留金;按月扣减腾益达月进度款的10%作为暂缓支付金额,暂缓支付金额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给腾益达。上述合同签署后,工程公司又通过签发变更令的方式,对上述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中广核工程公司已分5期向腾益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金额为2306380.59元,扣除合同约定的款项,实际支付工程款19406551.11元,已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质保金和暂扣支付款项未达到支付条件。同时,针对未结算的工程量,腾益达公司至今仍未向工程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腾益达公司是否对工程公司享有工程款的支付请求权,支付金额为多少均无法确认。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宸昊公司对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能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作为被告不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合同相对人及工程项目发包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结合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结算和各方陈述,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腾益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合同相对人及工程项目发包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结合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结算和各方陈述,本院对其予以采信。被告中广核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协调会纪要》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结合合同相对人腾益达公司质证意见及各方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能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发包方即被告中能公司因建设蒙自老寨250MW风电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广核公司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建,其中,中广核公司为EPC总承包联合体的牵头方;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场内外道路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调试、送出和集电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及其他辅助系统的施工建设;初始合同价格为19.375亿元。2018年5月29日,经开标并评审,被告腾益达公司为该风电项目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中标人,中广核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订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中广核公司将其承建项目的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分包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腾益达公司承建,双方约定了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材料明细单价等,中标合同价格为26679202.48元。2018年12月24日,因建设项目新增电力、电信线路迁改,根据业务需要,经询价、报价,腾益达公司将项目风机设备及附属设备运输通道上0.22KV架空电力路线改造工程施工委托给原告宸昊公司,双方签订了《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风机设备及附属设备运输通道上0.22KV至10KV架空电力路线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承包范围:杨梅坝、颇者村、10KV风场支线架空线路改造,鱼塘村、新寨村、舍所坝线路搬迁等;3、合同价款为包干价85.4万元等。2019年1月30日,中广核公司与腾益达公司就增加道路改造项目费用签署了《变更处理结果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1、增加道路两侧通讯类障碍物清理、迁移及改造费用112.07万元;2、增加道路两侧电力类障碍物清理、迁移及改造95.77万元等六项,共计初始费用252.94万元,其中包含有原告施工改迁项目。2019年3月24日,被告腾益达公司、中能公司及监理单位北京中诚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电信线路迁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原告负责施工的项目已于2019年3月完工;2019年5月14日,中广核公司对该六项电力、电信线路改迁工程费用予以确认。2020年1月10日,被告腾益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蒙自市老寨风电项目线路迁改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原告完成并验收移交的电杆、通信线路、居民用电迁改等设备运输安全隐患整治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16411元。期间,原告完成了X107县道老寨收费站标牌拆除及恢复、舍所坝农户电力线路改造工程施工,该工程属于风电场项目变更范围外工程,合同价款为48680元,后经结算,工程价款为47592元,诉讼期间已由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代付。 另查明,蒙自老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中广核公司已向腾益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9406551.11元,剩余工程款腾益达公司虽然已向中广核公司提交了支付工程款的函,但未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原告在本案诉前已收到被告腾益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83200元。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红河宸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7211元及利息20704元。 二、驳回原告红河宸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宝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玉军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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