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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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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忠荣、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0民终778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忠荣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屯溪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溪区国资公司)、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屯溪区住建局)、原审第三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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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郑忠荣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郑忠荣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屯溪区国资公司和屯溪区住建局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便道工程因为金额较小,无需招投标,也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应屯溪区国资公司和屯溪区住建局要求,确实经过两次施工,双方只对第一次施工进行了结算,郑忠荣有且仅收到过一次施工工钱。请支持郑忠荣上诉请求。 屯溪区国资公司辩称:郑忠荣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屯溪区住建局辩称:郑忠荣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相应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隆公司述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忠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屯溪区国资公司、屯溪区住建局共同支付郑忠荣工程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屯溪区国资公司、屯溪区住建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挡土墙(增加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屯溪区住建局,代建单位为屯溪区国资公司。2016年,屯溪区国资公司将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挡土墙(增加部分)工程交由万隆公司承建,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案涉挡土墙工程的监理单位。案涉挡土墙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9月2日。案涉便道工程并不包含在合同施工范围内,由屯溪区国资公司直接交由郑忠荣修建,由万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屯溪区国资公司办理工程量签证单(编号为009),经审核后该签证单施工价款为60938.14元,屯溪区国资公司将60938.14元工程款支付给万隆公司后,由万隆公司支付郑忠荣,郑忠荣于2018年7月5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公租房挡土墙工程决算尾款贰万元”,“并注明挡土墙工程已结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郑忠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单位要求其进行第二次施工,仅凭实测数据单2也不能证明其已进行了第二次施工,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郑忠荣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郑忠荣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同一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郑忠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宋浩之 审判员戴英杰 审判员谢慧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艳 书记员章弘达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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