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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晶芳
联系方式:0357-2590233
注册时间:2003-11-18
公司地址:临汾市鼓楼西大街滨汾苑西侧西关社区农培中心八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工程。(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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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宽与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1002民初5402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宽与被告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正公司)、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云霞、被告祺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文、被告平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祺正公司、平阳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王永宽的工程材料款18219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业务。2019年4月初经人介绍,原告向祺正公司施工的中心城仕林苑、功臣御苑项目供应外墙保温材料,材料运送至以上两处工地后,由祺正公司工程负责人检验接收。自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3日,原告陆续供货,价款共计257190元,因祺正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停止供货。该两处施工项目均由被告平阳公司开发,为此,原告多次向祺正公司、平阳公司催要货款,平阳公司知晓欠款事宜且同意在欠付祺正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为清偿。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75000元,剩余182190元迟迟未付。2020年1月19日祺正公司向王永宽出具182190元欠条一份。就上述欠款三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祺正公司辩称,一、原告送给被告货物未提供相关的送货单;二、王明签订的结算属于无效的,不能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三、该欠条是先盖章后写字,我公司从未向其出具过该欠条。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平阳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错误。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原告材料款的义务;二、被告未就原告在诉状中所主张的欠款出具任何承诺或同意代为清偿的证据,因此同样不应承担支付材料款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祺正公司承包被告平阳公司开发的临汾市中心城仕林苑和功臣御苑项目的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原告自2019年4月起给祺正公司供应外墙保温材料。2019年11月20日,祺正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明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工程材料款结算单,结算单上载明截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总货款为257190元,已付60000元,余款197190元;同时原告还提供了一份祺正公司中心城、功臣御苑外墙工程材料供应商付款统计表(手机拍照打印件),该统计表也载明了以上结算单的内容。后经原告催要,2020年1月19日,祺正公司支付原告15000元材料款后,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经双方核算,祺正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182190元,欠条上加盖有祺正公司的公章。 庭审时,祺正公司认可与原告存在供货关系,但对王明出具的结算单不予认可,主张王明并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公司仅委托其处理平阳公司功臣御苑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工程回款事宜及后续未完工程业务的落实工作,并不包括对工程款结算的权利,故对原告的欠款不予认可。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提供了给祺正公司的送货单,用以证明祺正公司收到原告材料的事实及材料款数额。另外,原告主张平阳公司应与祺正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支付原告欠款的义务,理由为原平阳公司负责人顾梁仓在祺正公司关河旺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上书面承诺,若祺正公司在期限内无法处理,平阳公司代为处理,前提是前期签订合同所涉及金额允许范围内;平阳公司则认为原告的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要对原告代付工程款的事实,另主张平阳公司与祺正公司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涉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宽材料款1821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永宽对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被告江西祺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隋艳琴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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