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39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显荣
联系方式:0595-22557168
注册时间:2003-06-10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翠荣街61号
简介:
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建筑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夜景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送变电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的设计、施工及维护;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生产制造及安装:道路照明器材、LED半导体照明产品、LED太阳能系列产品、景观灯;销售:照明电器、电线电缆、电子设备、消防器材、建筑材料、苗木花卉;市容环境、道路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理。
展开
葛严会与何晨虎、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304民初390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葛严会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晨虎、被告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达宇)、被告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蚌埠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葛严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珺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晨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被告福建达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被告烟草蚌埠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王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葛严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1、依法判令被告何晨虎、被告福建达宇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4127.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2689元(自2019年5月18日竣工两年质保期后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烟草蚌埠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福建达宇承建了位于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配套工程,后被告福建达宇将该工程转包给何晨虎,何晨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葛严会负责施工,并与原告签订了《福建达宇广场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西南侧小车停车场、东侧货车停车场、联合工房北侧东侧的物流广场,合同价为1587600元,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95%,剩余尾款作为保证金,到期后返还,并约定工程总量以业主决算工程量为准,按照烟草蚌埠市公司结算审核报告合同金额2491393.35元,下浮37%,合同价为1569577.81元。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并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至2017年7月被告何晨虎实际支付了90万元工程款。后经多次催要并向蚌埠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福建达宇和被告何晨虎又支付了工人工资和部分工程款合计425450元。按照烟草蚌埠市公司合同审定结算金额计算,至今仍拖欠244127.81元工程款未付。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请。 何晨虎辩称,1、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金额没有异议,利息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应按照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工程款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中对开票未作出约定,应按法律规定由原告承担开票义务。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进项税率是9%,因原告一直并未开票,应按照应收工程款总额的9%来赔偿损失。 福建达宇辩称,1、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2、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烟草蚌埠市公司辩称,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未欠付任何工程款,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何晨虎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葛严会赔偿何晨虎税费损失140400元;2.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何晨虎与葛严会签订《福建达宇广场承包合同》,约定由葛严会承建烟草蚌埠市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室外配套工程,付款方式为签约合同价按大合同总价下浮37%个点,沥青上完后支付合同价的65%,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95%,剩余尾款作为保证金,到期后返还,工程总量以业主决算工程量为准。福建达宇已向烟草蚌埠市公司开具249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20年6月24日,何晨虎已支付葛严会工程款1338194元,葛严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应收工程款1560000元,建设工程类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9%,计算出进项税额140400元。 葛严会辩称:反诉与本诉之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予以驳回,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金额本身就不包含税款,这也是合同约定按大合同总价下浮37%的原因。本案所涉工程增值税发票已由福建达宇开具完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被告福建达宇承建了位于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配套工程,后被告福建达宇将该工程转包给何晨虎,何晨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葛严会负责施工,并与原告签订了《福建达宇广场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西南侧小车停车场、东侧货车停车场、联合工房北侧东侧的物流广场,合同价为1587600元,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95%,剩余尾款作为保证金,到期后返还,并约定工程总量以业主决算工程量为准,按照烟草蚌埠市公司结算审核报告合同金额2491393.35元,下浮37%,合同价为1569577.81元。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并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至2017年7月被告何晨虎实际支付了90万元工程款。后经多次催要并向蚌埠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福建达宇和被告何晨虎又支付了工人工资和部分工程款合计425450元。按照烟草蚌埠市公司合同审定结算金额计算,尚欠244127.81元工程款未付。何晨虎对该欠款予以认可,但认为支付工程款葛严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赔偿税费损失140400元
判决结果
一、何晨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葛严会所欠工程款244127.81元及利息(利息以244127.8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葛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何晨虎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21元,减半收取3060.5元,由被告何晨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何晨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聂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孔筠
判决日期
2020-12-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