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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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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连、李忠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502民再4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林玉连与原审被告李忠莉、秦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辽050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6月15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本检民(行)监[2020]210500000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辽05民抗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光、桑乔娇出庭,原审原告林玉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原审被告李忠莉、秦洪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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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院(2018)辽050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本案系虚假诉讼案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李忠莉、秦洪奎与林玉连串通伪造借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其诉讼的真实目的系通过法院的执行行为,实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过户,该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司法秩序,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原审原告林玉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李忠莉、秦洪奎给借款13.5万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调解:一、被告李忠莉、秦洪奎于2018年5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林玉连欠款本金13.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忠莉、秦洪奎承担。 再审查明事实:2018年4月,李忠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本溪县东营坊村私有房屋的信息,经过多人转发后,林玉连看见该信息,欲购买该房屋。双方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商洽了房屋买卖事项,李忠莉承诺虽然该房屋是农村集体宅基地,但无论谁购买该房屋都能为其办理过户。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协议,房屋作价13.5万元,因未能办理过户,林玉连扣留1万元作为押金,李忠莉实际收到房款12.5万元。另查,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调查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认,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意欲通过采取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将该房屋执行过户。为此,李忠莉于2018年4月23日书写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李忠莉向林玉连借款13.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日期2017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持此借条到本院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辽050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借条载明的借款事实,并限定李忠莉、秦洪奎于2018年5月2日前还清该款。后李忠莉迟迟未能将该房屋过户到林玉连名下,经相关部门告知即使法院执行局也无法采取执行手段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后林玉连要求李忠莉返还房款未果,持(2018)辽0502民初992号调解书到平山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辽050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告林玉连的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已返还原告1500元),由原告林玉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孟薇 人民陪审员周亚娜 人民陪审员刘传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孟冬 书记员闫光媚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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