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刚与刘涛、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5641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刚与被告刘涛、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发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通、赵旭,被告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以及大港发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张淑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涛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36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64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计为14782元)。2.大港发电厂在欠付刘涛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刘涛欠付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大港发电厂作为发包方将涉诉工程发包给刘涛,刘涛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2017年9月10日原告(乙方)与刘涛(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合同项下的大港发电厂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进场施工,进场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17年12月18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撤场。涉案工程已在完工验收后交付给大港发电厂使用。原告在施工期间产生了工程增项。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完成涉案工程合同项下的全部内容,但被告仅支付了155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36400元。大港发电厂作为发包人,应在未付刘涛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刘涛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涉案工程原告仅完成2017年部分工程量,2018年由案外人袁明凯继续施工,并向袁明凯支付了工程款85666元。我已支付原告165000元,该款项包括了原告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不存在拖欠的情况。
大港发电厂辩称,我公司与天津宇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价款330000元,我公司与宇达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完成了竣工结算并向宇达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330000元,无欠付宇达公司工程款的情况。我公司与宇达公司合同约定未经我公司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施工,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我公司不知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7日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闪蒸厂房墙面檩条及彩板更换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宇达公司承包大港发电厂厂区闪蒸厂房墙面檩条及彩板更换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内容为闪蒸厂房北侧、西侧墙面檩条及彩板更换、更换彩板约1282平方米,更换檩条及天沟12吨,彩板拆除恢复月1100平方米,同时自行清理工程产生的所有垃圾;合同才固定总价330000元,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施工项目分包给第三方。刘涛作为宇达公司授权代表在合同中签字。庭审中刘涛自认与宇达公司系挂靠关系。
2017年9月10日刘涛(甲方)与张永刚(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大港电厂;工程承包范围:内外墙板、檩条、窗口、岩棉、水管、附件装拆。合计外墙1282.6平方米,内墙1100平方米,檩条,水槽约12吨;协议价款:按外墙1282.6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总工程价款256400元;拨款方式:定金50000元,待乙方材料进场后付给乙方100000元,待工程完成外墙拆除后付乙方50000元,剩余尾款待工程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工程如有增项双方另行结算。
2017年9月20日、10月31日、11月6日、12月12日刘涛通过转账共支付115000元,张永刚自认刘涛共支付其涉诉工程款155000元。
2018年10月29日,涉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单》载明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7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1日,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11月9日,宇达公司与大港发电厂就涉诉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价330000元,2018年12月10日大港发电厂向宇达公司付款313500元。2019年12月13日大港发电厂向宇达公司支付了质保金16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刚撤回了对大港发电厂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刚工程款101400元。
二、被告刘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刚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0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刘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婷
人民陪审员周荣
人民陪审员李国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菲菲
判决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