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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25-6636135
注册时间:1987-03-16
公司地址: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18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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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凉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申4606号         判决日期:2020-12-29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川县凉水镇人民政府(简称以下凉水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盛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盛源公司二审中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支持盛源公司的诉讼主张(涉及金额1946966.1元),即不服一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鉴定书》第九条:鉴定事项特别说明第3、5、6、8、4、9、10、12、13项的裁决,但二审判决仅对《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事项特别说明第4、5、6、8、9、10、12、13、14、16、17、18、19项进行了判决,遗漏了盛源公司在二审中对《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事项特别说明第3项的上诉请求。(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1.二审判决己经认定业主凉水镇政府于2013年3月20日在《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上签字确认涵管工程量增加80m,但对相应增加的工程价款27256.80元却不予支持。2.二审判决对于合同外漏项增加的工程项目所涉围堰、水上围堰、基坑支撑、抽水及抽水所涉75kw\37kw\7.5kw抽水机、集水坑和坑内运输便道等项目增加工程量,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错误。因为在2011年7月25日的《技术、经济签证单》上也有监理、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以上计量属实”,且盛源公司在向业主凉水镇政府报送竣工结算总价时,双方也对价款共计481762.1元进行了确认。3.二审判决认定从2013年4月22日起计算利息,错误。应当从2011年8月10日起计付利息。盛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凉水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盛源公司要求支付超合同约定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案涉漫水桥工程由盛源公司负责设计并在现场制作、施工,且应在当年洪水来临前完成施工,但盛源公司借开挖基础先进行采金,导致工期延误以及部分设施被洪水损毁。因此洪灾损失65000元,不应由凉水镇政府承担。(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起算点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最终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为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兴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并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故凉水镇政府并无拖欠工程款的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凉水镇政府应当承担利息也应该是从上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或者按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请求驳回盛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吉家涛 审判员郭伟 审判员贾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伟
判决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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