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沈阳铁路局、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内0521民初411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于某诉沈阳铁路局、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白银梅、张聪(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于某诉称,。
被告沈阳铁路局、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判决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志远
审判员白银梅
审判员张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郭子航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