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彬与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民终535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胡彬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彬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吴朝晖
审判员管晓明
审判员林天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小瑶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