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宿城民初字第73号
判决日期:2015-01-19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威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韩威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韩威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周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邵雨濛
判决日期
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