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红波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黑0804执8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红波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金红波同意被执行人佳木斯电机厂建筑工程公司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黑0804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姜力
人民陪审员张冠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春雨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