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隧集团广安兴达工程有限公司、焦兴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4民辖终26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道隧集团广安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兴能、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428民初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道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被告之一的云南建投公司为该项目的投资公司,并非施工单位及用工单位,在此案中不负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焦兴能、云南建投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聪
审判员张艳波
审判员吴佳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