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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987700870
注册时间:2003-12-02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苑小区
简介:
物业管理,市场管理;日用品、果品、蔬菜、工艺品及收藏品、鱼具、花鸟鱼虫(不含国家保护动物)的销售;劳务派遣;清洁服务;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水电维修服务;安防设备的安装、销售;石材养护、翻新;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人工湿地工程的设计、施工;造林和更新;苗木的种植、销售;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服务;洗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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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4民终1399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诸葛四组团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物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玉溪分公司)、何内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23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诸葛四组团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北苑物业停止侵害,归还诸葛四组团业委会的业主共用土地78.4平方米,邮政玉溪分公司、何内林协助北苑物业办理退还手续。事实与理由:1994年,玉溪市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经过政府审批规划,建设了诸葛小区四组团小区。建设完工后,小区的全部房屋已经出售给了四组团的全体业主,玉溪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为各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将所有建筑面积和留下的通行、绿化的面积均分摊到各业主户名上进行了上报登记办证。当时北苑物业并未退出该小区,不仅占有着四组团的部分铺面和车库,还将四组团小区位于朱瑾路中段北面(公厕旁)已经分摊到各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78.4平方米绿化面积,以1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邮政玉溪分公司建房使用30年。2010年2月,小区业主知道该情况后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要求北苑物业将其占有出租给他人的公共设施及部分资产归还诸葛四组团业委会。2011年3月,红塔区信访局组织多家单位联合调查解决,最终查明玉溪市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和北苑物业对该小区的资产权属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该产权权属系诸葛四组团业委会所有,并责令北苑物业将铺面3间和车库6间移交给诸葛四组团业委会。但在解决时因邮政玉溪分公司系政府部门的服务性单位,所以参加处理的单位应政府的安排和邮政局的要求就口头告知邮政玉溪分公司使用的上述土地、资产待其单位不使用时再归还诸葛四组团业委会。2014年邮政玉溪分公司搬离了该场所却未将该土地赔还诸葛四组团业委会,而是将其在土地上建盖的房屋以每年3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何内林使用。诸葛四组团业委会只能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四组团小区的规划图纸、北苑物业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的共用宗地分户面积表和部分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从该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土地属于四组团所有,并且该土地已经分到了四组团各业主的户名上办理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诸葛四组团业委会提供的会议纪要也证明了在2011年3月21日政府各部门联合调查时,已查明北苑物业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及部分资产并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北苑物业也明确表示对该土地没有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事实。诸葛四组团业委会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其主张返还的土地确系诸葛四组团业委会所有,且北苑物业提交的证据也印证了该事实,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北苑物业、邮政玉溪分公司、何内林均未作答辩。 诸葛四组团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苑物业和邮政玉溪分公司停止侵害,归还其的土地78.4平方米,何内林协助将土地返回诸葛四组团业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对本案诉争的78.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诸葛四组团业委会主张归其全体业主享有,北苑物业主张归案外人玉溪市房屋开发公司享有,但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即对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依据该规定,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有权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本案尚不具备民事案件的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诸葛小区四组团业主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聪 审判员张艳波 审判员吴佳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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