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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强
联系方式:0579-85118029
注册时间:2013-07-29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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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康佳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82执异203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士达公司)、义乌市康佳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万士达公司、康佳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以康佳公司、万士达公司提交的《对执行拍卖的异议》中载明的,请求对阿里拍卖网网上拍卖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镇××工业区,康佳公司的房产拍卖,存在违法;请求对阿里拍卖网网上拍卖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镇××工业区万士达公司的房产拍卖,存在违法的异议请求不明确,在本院通过短信告知、通知书通知等方式要求康佳公司、万士达公司在三日内明确异议请求后,康佳公司、万士达公司仅提交了补充说明,但仍未明确异议请求为由,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浙0782执异136号执行裁定,驳回万士达公司、康佳公司的异议申请。万士达公司、康佳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浙07执复113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二、指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万士达公司、康佳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康佳公司、万士达公司称,2020年6月16日对异议人的房产拍卖存在暗箱操作,违反程序等问题,不适合法律规定。对该房产的拍卖,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拍卖,流拍。该房产的评估已过期间,此为明知而为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16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强行阻止公司参加竞拍。第二次拍卖,从公告到拍卖产生结果,始终就只有一个竞拍人,即义乌市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相关规定。第二次拍卖行为,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9条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提供虚假情形”的规定,即公告及公布不依法作出。镇政府开会研究方案,阻止企业法人等参加竞拍,意图镇政府能够低价获得。大陈镇的相关责任人,甚至找到法院相关执行人,征求意见,意在得到帮助、支持。特别是大陈镇的一些负责人,打算组织人去参加竞拍,以干扰正常的拍卖行为。依据人民法院《拍卖公告》规定,竞买对象应为制造业企业,受买人为义乌市高新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该企业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竞拍资格。异议人认为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就是要依法处置应予拍卖的房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体现法律的尊严,又要兼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述拍卖既有违法行为,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对阿里拍卖网网上拍卖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镇××工业区康佳公司的房产拍卖,存在违法;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镇××工业区万士达公司的房产拍卖,存在违法。 异议人康佳公司、万士达公司提供评估报告中致估价委托人函页、评估报告第10页、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证各二份(均为复印件),第二次拍卖网页打印件、停电停水录音文字整理、录音证据(文字整理)各一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与被告万士达公司、康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1220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康佳公司所有坐落于义乌市××镇××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c0016353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106-00093号]。2016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1220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万士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8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6年3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261.86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康佳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镇××工业区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c0016353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106-00093号;最高额2471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7)浙0782执130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康佳公司所有坐落于义乌市××镇××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c0016353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106-00093号]。2019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浙0782执1300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士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7)浙0782执129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万士达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镇××工业区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c00105865号、c0010586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106-00397号]。 2019年3月14日,本院向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征询被执行人康佳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镇××工业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c0016353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106-00093号]、被执行人万士达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镇××工业区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大陈字第c00105865号、c0010586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106-00397号]是否可以进入拍卖市场,参与竞买的对象是否有限制。2019年4月8日,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上述宗地未按规划全部建成。如本院决定进行处置的,应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对象建议为制造业企业等事项。后本院对上述两处房地产依法委托评估、合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9年1月3日,义乌至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义至房估(2019)字第F-116号、义至房估(2019)字第F-115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分别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上述评估报告中均载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二0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至二0二0年一月二日止。2019年12月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0年1月6日10时至2020年1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两处房地产合并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2020年5月14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0年6月15日10时至2020年6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两处房地产合并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中载明“(1)根据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宗地未按规划全部建成,竞买对象应为制造业企业,……”、“根据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竞买人应为制造业企业,可自行向国土部门、不动产所在镇街了解确认,无法过户成功的风险买受人自行承担。……”等内容。浙江义乌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3125万元竞得涉案两处房地产,并于2020年7月3日将成交价余款2656万元(扣除保证金469万元)缴至本院指定账户
判决结果
驳回浙江万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康佳制衣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刘苏英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项孟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文懿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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