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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竹生
联系方式:0570-7221082
注册时间:2013-04-16
公司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路303号第二层
简介: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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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项国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825执910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5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应向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625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的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胡诏杰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胡慧芳、胡诏杰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于2020年9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项国根、季红卫、项正坤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巷××号××街道××路××号××单元××室调查其家庭情况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项正坤名下车牌号为浙HY××××,风神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H2××××,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被执行人胡慧芳名下车牌号为浙HE××××,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尚有2062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煜恒 审判员吴红平 审判员童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丹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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