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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竹生
联系方式:0570-7221082
注册时间:2013-04-16
公司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路303号第二层
简介: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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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成、王苗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825执1185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5民初110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应向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130000元。 本院于2020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等调查其个人家庭情况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余成、王苗苗、张洪飞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尚有13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项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甘咏华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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