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育成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205民初988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育成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公司)、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莫育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89565.0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其承包施工的韶钢松山高炉鼓风机技术节能改造之110KV风机变电站EPC项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韶钢松山公司以总价704万元将韶钢松山110KV变电站建设工程发包给中冶赛迪公司,中冶赛迪公司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二十冶公司。二十冶公司于2018年3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二十冶公司的两家施工单位因投标单价过低,市场原材料猛涨等原因,在与总包中冶赛迪公司未能就增补材料差价、人工以及延期开工费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途退场。
2018年11月17日,中冶赛迪公司找到原告,邀约原告将此项目继续完成,并承诺原告做该项目不会让原告亏损。原告于是进场接手施工,并于2019年1月与二十冶公司签订《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高炉鼓风机技术节能改造之110KV风机变电站EPC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该项目暂定总价704万元。2019年11月,原告完成该项目并已交付韶韶钢松山公司发电使用。2020年1月,原告通过二十冶公司将工程结算书交给中冶赛迪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中由于在中途总包单位多次更改图纸,造成原告工程量增大,难度加强,成本增加,加上工期修改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使得该工程实际造价大大提高。案涉分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也是暂定总价,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造价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经原告结算该项目实际造价为10729565.05元。然而,三被告在支付704万元工程款后拒绝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偿还材料供应商货款和农民工工资。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莫育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17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颜少珠
人民陪审员龚珍群
人民陪审员李碧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玉琴
书记员管家佳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