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刚与胡玉辉,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7民终944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胡志刚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胡玉辉、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坪县人民法院(2020)陕0730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胡志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志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胡志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杪
审判员房建军
审判员岳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院印)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王蓓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