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赖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21执2121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华玉、王则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赖华玉、王则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0)闽0821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许明
审判员李国平
审判员陈靖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腾凤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