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蒲秋林、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903民初1634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鹏建材公司)诉被告蒲秋林、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鹏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宇、王代鹏,被告蒲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生建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明鹏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13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该欠款付清时止)等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建了遂宁市船山区西部物流港北部片区棚户区(房屋)改造项目(一期)需要购买木方、木模板等木质建材。同年下旬经原告与被告蒲秋林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具体约定内容以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准。口头买卖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木质建材,截止2019年11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1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便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按月息1.5%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蒲秋林辩称,对被告与原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原告货款无异议,但是具体的货款并非原告主张的1310000元,且该金额中本身就含有利息,故不应再计算利息。
被告长生建筑公司未予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蒲秋林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代鹏模板、木方(材料款)共计13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正)此款按月息1.5%付利息。注:此欠条是购买物流港北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的模板木方所欠货款,且税费由买房支付。欠款人蒲秋林2019年11月23日”。庭审中,王代鹏明确表示欠条中的货款属原告明鹏建材公司,其本人系原告明鹏建材公司的员工,代公司出面与被告协商买卖事宜。欠条出具后,被告蒲秋林未支付原告货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蒲秋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3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0元,由被告蒲秋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魏菊华
人民陪审员吴世琴
人民陪审员廖地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方苓菲
判决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