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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虹叶
联系方式:0852-28975933
注册时间:1999-12-13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B2B3栋B3幢10-3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发布LED视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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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303民初6913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火广告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颖房开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火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颖房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风火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7080元,并承担违约金22416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就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东方园项目发布广告,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布广告义务,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除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兴颖房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发布东方园广告,载体为公交候车亭、新型出租站牌灯箱广告,数量12块,总价款112080元,付款期限: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604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6040元。发布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具体时间以第一次发布通知书为准。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金额或者期限付款,原告有权拆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安装、发布的广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20%。该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在遵义市公交车站牌及新型出租站牌发布了12块广告,并于2019年3月16日向被告送达发布通知书,告知被告广告内容已于2019年3月16日正式发布,发布期限为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三个月)。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嗣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75000元,尚欠原告广告费3708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37080元及违约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40080元; 二、驳回原告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季琴 书记员陈聪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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