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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进生
联系方式:0851-28871616
注册时间:1997-10-09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东方大厦附楼12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经销: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毒化产品及国家专控化学品)、日用百货、机电产品;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得审批的项目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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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民终772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邓霞、杨诚、杨进生、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二、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已依法中止审理,依法应当维持中止审理的裁定;二、本案在未恢复审理的情形下,直接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无证据证明涉诉的贷款存在刑事犯罪,依法不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邓霞、杨诚、杨进生、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05万元及按每月5.9375‰的计算标准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算至起诉日为1150153.13元);2.判令被告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判令被告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杨进生、邓霞、杨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平方米)、1楼中4号(面积876.76平方米)、2层(面积6066.52平方米)商业用房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的在建工程(总面积27234.54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借款事项,因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进生涉嫌犯罪,现已被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财产情况已被纳入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的案件侦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所涉事项已由相关机关作为经济犯罪案件处理,原告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301万元,退还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承担。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与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红农商广州路支行(2017)固借字第00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为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间自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共计36个月,借款用于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恒通御苑”项目相关款项支付。借款利息实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月利率为5.937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分别与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杨进生、邓霞、杨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无限责任承诺书》。2017年4月20日、6月30日,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按约分别向被告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800万元、6200万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路支行按月定期支付利息。 另查明,杨进生系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生因涉嫌犯罪,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黔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决杨明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认定杨进生涉及骗取贷款223644.69万元,其中涉及本案贷款的事实是,杨进生安排吴卫准备好贷款资料,于2017年1月23日以遵义市天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为1亿元用于支付恒通御苑工程款,经审计核算,该笔贷款中的94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投资股票。杨进生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1号刑事判决,维持了(2020)黔03刑初1号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2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赵传毅 审判员潘育跳 审判员干秋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瑶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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